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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物业管理条例》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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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物业管理条例》自2020年7月1日七正式施行,在2020年8月9日有幸参加了市物业办、市物协等单位组织的本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会议,在会议后我公司高度重视管理员工对《秦皇岛物业管理条例》的学习。近期公司领导在会议上再次并多次提到学习条例的重要性,因此作为一名项目负责人不仅要自身要学习,更要带领项目管理员工进行学习,在2020年10月25日下午针对《秦皇岛物业管理条例》在项目会议室组织了一次学习研讨会,再一次加深了个人及员工的对条例内条款的认识,此次学习的内容为《秦皇岛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八条及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在此次学习当中我们了解到业主那些行为是禁止行为,并且在这些禁止行为发生前作为物业方如何去做,禁止行为发生后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了解到物业使用过程中禁止的行为共有10条分别是: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从事快递点、超市、网吧、饭店等各类经营活动;

(四)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五)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等管道和设施;

(六)侵占或者破坏绿地、活动场所等共有区域,损毁树木、健身设施等共有财产;

(七)停放车辆等方式阻塞主要道路或者出入口,扰乱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

(八)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九)违规养犬;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其次,在上述禁止行为发生前物业方的做法为:

(一)办理入伙时签署《业主临时管理条约》、《房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消防安全责任书》《装修承诺书》《装修垃圾自运承诺书》等相关文件,上述文件内都有相应的条款规定条例内提及到的禁止行为,签署的文件可作为后期事件处理依据;

(二)业主微信群内,定期发布公告,加深各业主对禁止行为的认识;

(三)小区正门公示栏、单元楼道公示栏进行公告;

(四)秩序巡查过程中,对将要有上述行为的业主进行劝阻并宣贯此行为带给自身及其他业主的危害;

(五)在每日项目管理层走访业主的活动中,继续宣贯并让其告知周边所熟悉的居民此行为的危害。

利用这五点达到以点带面,人人皆知的效果,并为后续禁止行为发生后的处理做好有利的依据。

最后,禁止行为发生后的处理方法:

(一)巡查及时进行劝阻,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恢复;

(二)劝阻多次未整改的按照“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查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查处。”的规定,上报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以上为本周学习的心得,并将此次学习的内容应用到小区物业日常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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