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扶贫开发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县扶贫开发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全县扶贫开发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涉及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
(三)承担分配和管理扶贫资金和物资、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管理扶贫开发项目的责任;负责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及扶贫小额贷款的监管;负责牵头组织扶贫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
(四)配合国家扶贫政策投入的惠农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社会帮扶捐赠资金的规划实施;负责跨地区、跨行业扶贫开发项目和扶贫帮扶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县扶贫项目的策划、论证、上报、评审及储备工作。
(五)组织开展产业扶贫、科技信息扶贫、贫困地区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推进片区扶贫开发,组织协调贫困乡镇的人才技术培训。
(六)负责扶贫开发情况的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县扶贫统计信息和扶贫开发宣传工作。
(七)负责全县性扶贫开发涉外工作。
(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镇扶贫办工作职责(二)(一)贯彻执行扶贫开发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统筹协调、资金筹集、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定全市扶贫开发发展战略、政策措施、扶贫标准、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涉及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
(三)负责扶贫行政执法;负责分配和管理扶贫资金的物资;负责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牵头组织扶贫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负责管理扶贫开发项目,指导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
(四)负责扶贫开发情况的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市扶贫系统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扶贫开发宣传工作。
(五)组织贫困地区开展产业扶贫、科技扶贫、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指导片区扶贫开发,开展贫困地区干部有关扶贫政策和扶贫开发的培训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指导社会扶贫工作,联系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扶贫工作和东部发达地区对本市的扶贫协作工作,组织、协调本市以党政机关为主体的集团扶贫工作,组织民间力量扶贫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七)负责有关扶贫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外资和外援扶贫项目的引进和实施。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镇扶贫办工作职责(三)1、承办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各项扶贫开发政策和法规;起草全县扶贫开发政策和地方性法规。
3、组织拟定全县扶贫开发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协调全县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协调联络中、省直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部队、科研院校和县内对口帮扶我县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负责社会各界扶贫捐赠资金、物资的接收和管理、分配。
5、组织扶贫开发项目的规划、立项、储备和申报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检查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
6、组织扶贫开发重大问题和事项的调查研究、汇总分析,收集扶贫开发信息,编发扶贫开发简报,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7、负责与国际部政府组织有关扶贫开发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有关扶贫开发的招商工作。
8、组织实施对扶贫开发重点乡镇、村的干部及重点示范户的政策、业务、技术培训。
9、负责扶贫开发工作的宣传报道、统计监测和科技扶贫,组织实施扶贫开发重点村推广实用科学技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扶贫开发重点村基层组织建设、计划生育、科技、文化、教育、残疾人扶贫等项工作。
10、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