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财政要加大对综治经费的投入,把综治经费支出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以下是由找总结网小编整理关于乡镇综治办工作职责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乡镇综治办工作职责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协调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既是保证我国长治久安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具有深远意义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将贯穿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涉及社会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要完成这样一个具有长期性、广泛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的艰巨的历史任务,必须确立并遵循符合其自身规律和特点的基本原则,才能保证其高效有序地运作。
(一)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治本的原则,就是要在宏观上把预防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最基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注重从抑制和消除产生危害社会治安现象的具体原因和条件入手,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违反法律、纪律、道德等社会行为规范的现象发生,从而达到治本之目的。
预防为主,重在治本,是实行综合治理的必然要求。以惩罚为主,其作用毕竟是侧重于治标,而不是治本。强调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决不意味着可以忽视严惩犯罪,积极治标。相反,后者是前者的必要补充和条件。从广义上说,刑罚惩戒也是一种重要的预防和阻吓手段。正是由于这种辅助的事后的预防与积极的郭前预防相互配合,才能使得预防为主重在治本的原则更为完善和切实可行。
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就要花大力气全面深入地认真研究和分析产生危害社会治安诸现象的各种原因和条件,特别是那些引发违法犯罪的具体的现实的直接原因和条件,并积极寻求消除这些原因和条件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措施。这就需要做大量的长期的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以及各种弥补缺陷、堵塞漏洞、防微杜渐的工作。
(二)法制原则。确立法制原则,就是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律的轨道,使综合治理工作法律化、制度化,从而在法律制度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坚持法制原则,首先要做到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制可循。这不仅要求完善刑事立法和治安管理法规,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制定和健全直接规范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法律和制度。1991年3月2日全国人大棠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向法律化、制度化迈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除了国家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之外,各地方、各部门都应根据这个《决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性、部门性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规和制度,理顺各地方、各部门、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要建立各种形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以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长期扎扎实实地坚持下去。
1、行使否决权的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是党委和政府领导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负有部署并监督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措施的职责。因此,一票否决权应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
2、行使否决权的原则或标准。为了防止否决权的滥用,应根据一定的原则或标准来行使否决权。首先,作为否决对象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必须没有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所预定的具体目标;其次,未达标是由于该部门、单位或责任人失职所致;第三,这种失职行为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情况,才能适用一票否决权。
3、行使否决权的范围。主要涉及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经济利益、企业晋级、评选文明单位和先进集体。依据否决决定,可取消被否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荣誉称号;暂停或取消其提升、晋级、参加评选的资格;扣缴预付的保证金和扣除奖金等。
4、行使否决权的程序。应制订必要的程序规范来保证一票否决权约有效行使。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这一领导机构的成员均为兼职形式,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能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门办事机构承担,因此,应由该办事机构向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否决的动议,并附上对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失职情况的书面调查和考核材料,由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其行使否决权。此外,对否决决定可否申请复议,否决行为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否决决定的执行等,也应作出适当的规定。
5、行使一票否决权的涵义。其基本涵义是:县以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地区或单位,否决其在一定时间内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或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一票否决权”的作用机理是任何数减一都等于零,不管其他工作如何,只要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由于没尽到责任,来实现预定的目标,或发生了严重问题,具有了实行一票否决权的情形,就丧失了在一定时期内评先受奖、晋级晋职的资格。
“一票否决权”是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的有力措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撒手锏,不能不用,不得滥用。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制约机制,以调动社会各方面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剥夺责任人评先受奖、晋级晋职资格,为的是督促后进单位和个人改进工作,而不仅仅是一种惩罚。所以,行使“一票否决权”一定要从有利于调动责任人履行责任的积极性着眼,既要考虑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对必须否决的毫不手软;对可否可不否的,要视情采取一些缓冲措施,如先行“黄牌警告”等。
(三)协调原则。确立协调原则,就是要求从宏观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安工作予以统筹协调,以提高这项工作的整体功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项宏伟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是各种社会组织、法律制度、政策措施和治理活动的简单相加和无序堆砌,而是各个子系统和诸因素的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协调运作的动态大系统。综合治理的最大优势,就是通过系统的内在协调,充分发挥事物的整体综合效应。尤其是下列各主要系统的协调运作对于推动整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至关重要。
1、指挥系统。该系统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涉及全党全社会各个方面,必须由党委统一领导同时,政府也要担负起重要的领导责任,大量的工作要由政府去组织实施。因此要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作出正确的决策,指挥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切实担负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党委和政府领导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它采取虚实结合的体制开展工作。所谓“虚”,是指该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通过工作例会研究解决问题。
2、立法系统。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立法机关。立法机关要经常了解和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的各种立法需求,及时制定利完善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保证各有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发展。这些法律法规不仅不得相互抵触,而且要注意彼此衔接配套。发现有相互抵触或脱节的情况,要及时通过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加以妥善解决。同时,还应依法监督检查政府和司法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促其协调运作。
3、司法系统。该系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机关。它们在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积极侦破、起诉、审判各种刑事案件,依法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分子;做好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的审理工作,及时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结合办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并运用公安通知、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等形式,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堵漏建制,提高劳-改劳教工作质量,减少“两劳”回归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等。
4、群防系统。主要包括: ㈠、民调组织。要大力疏导和及时调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纠纷升级;㈡、单位内保组织。切实加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和技术防范措施,“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㈢、街道、乡村的基层治保组织。要在积极维护当地治安秩序的同时,大力加强城乡联防、工农联防、地段联防、军警民-联防等,消除治安死角;㈣、保安服务公司。在不断提高保安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基础上,为大型企业等重要单位提供专业性优质可靠的安全保卫服务。有领导、有计划地建立和健全各种群防群治组织,逐渐形成立体式、网络化、综合型的治安防范体系,这不仅能有效地弥补警力不足,而且将扩大治安管理的社会覆盖面,无疑会成为推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支重要方面军。
5、教育系统。不仅指各类学校,还包括宣传部门。新闻机构、工青妇组织和其他负有社会教育职能的单位和团体。学校教育重在育人,要强调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别要做好"双差生"、流失生、工读生的思想转化工作。宣传、文化、艺术、影视、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多出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剔除文化垃圾。共青团、工会、妇联要与单位、街道、乡村、学校、家庭密切配合,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尤其是要做好后进青少年、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6、管理系统。是指各行政管理和监督部门。特别要强化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能。通过不断加强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全面建立和完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治安防范制度,堵塞易于滋生各种违法犯罪的漏洞和空隙。
(四)科学原则。确立科学原则,就是要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科学性。首先,要重视和开展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的研究。只有切实加强这方面的科学研究,才能使这项工作获得科学的指导而富有成效。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是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理论思维的新学科。它的孕育和诞生,不仅切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符合现代科学研究既细密分支而又高度综合的发展趋势。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涉及社会学、法学、犯罪学、公安学、劳动改造学、行政管理学、心理学,行为学、教育学,经济学,统计学、未来学等众多部门科学,但又不是其中任何一门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所能包括或取代的。如果我们把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作为一个整休来加以研究,那么我们就发现它具有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矛盾性和规律性。正是这种特殊性,使得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科这一崭新本科的建立,成为必要和可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作为正在创建中的新学科,其体系并无任何先例可循。它需要一切有志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通力合作,勇于探索,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总结、提炼和充实,使之更趋于条理化、系统化、科学化。
乡镇综治责任书篇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为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更好地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为公司改革和生产经营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按照上级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组织领导
1、各基层党政领导要把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在议事日程,明确写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内部管理范围,并作为本人年度总结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向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
2、党支部书记(指导员)是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综治工作,要定期组织研究分析内部治安状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3、要结合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完善治保、普法、帮教、调解、巡逻组织,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持内部稳定。
4、党支部要经常检查、督促、支持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在内部治安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二、基层基础工作
1、认真落实公司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内部治安管理的需要,扎扎实实的开展工作。按时参加公司治安综合治理会议,及时汇报情况。
2、结合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做到月度安排,季度小结,年终总结,要有记录,做到资料齐全、准确。
3、加强对职工队伍的管理,负责向每个职工签订年度个人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并监督实施。
4、充分利用黑板报、通讯报道、集体学习等形式,广泛深入进行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职工自觉维护治安稳定的自觉性。
5、加强对职工、家属子女的普法教育,完成年度普法教育任务,不断增强法律意识。
6、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创建、达标活动,争创先进单位。
7、积极做好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调解率达95,调解成功率达9以上。
8、认真做好后进和列管人员的帮教转化工作,做到对象、措施、效果三落实,帮教率达1。
9、积极做好本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强化重点要害部位防范措施的落实。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不断加强防范力度,杜绝各类案件的发生。
1、认真开展四无(无重大刑事案件、无民转刑案件、无重大治安灾害案件、无内部人员犯罪)为重点的创建活动,争创模范先进单位。
11、对可能发生的停工、停产、上访和械斗等突发事件,要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稳妥措施处理,防止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
三、目标与任务
1、保证内部职工无一人犯罪及劳动教养。
2、杜绝特大、重大治安案件发生,保证单位年度不出现重大刑事案件。
3、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损坏公司财物的现象发生。
4、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办事,防止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5、强化管理,杜绝公司财产内盗和被盗案件发生。
6、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对单位进行处罚。
四、奖罚规定
1、本责任书规定的本年度基础工作及目标任务,列入责任人的工作目标,作为考核政绩和晋级依据之一。
2、对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和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完成本年度目标任务的不奖不罚。
3、对严重失职,管理不善,发生案件造成影响的,取消责任人和单位年度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并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其它
1、党政第一责任人如有变动,由接任者继续履行职责。
2、本责任书解释权在公司综治领导小组。
3、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责任人:zhaozongjie
日期: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