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XX发[2020]XX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酒类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酒类流通秩序、营造一个诚信经营、安全放心的酒类市场环境,现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XX县经济贸易局与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依法对本县酒类市场开展了专项整治突击月活动,取得一定的成绩,现总结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XX县经济贸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了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组负责全县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突击月活动工作的方案制定,督促检查以及综合协调工作。联合工作组在经贸局(对内外贸易与行业综合股)设立办公室。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1、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了酒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商场、小超市、小食品店、宾馆、酒店、小餐馆《酒类经营许可证》、《酒类流通随附单》的使用和索取情况;重点检查了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等重点区域的酒类黑加工点和宾馆、饭店、酒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商场、小超市、小食品店、宾馆、酒店、小餐馆是否销售假冒伪劣酒以及《酒类经营许可证》、《酒类流通随附单》的使用和索取情况。
2、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联合工作组以“地毯式”的方式进行排查,力求不放过任何一个涉及酒类食品安全的隐患。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共组织行政执法人员67人次,车辆12辆次进行执法工作,发放宣传资料520份,使经营业主了解和熟悉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的内容和应履行的职责及承担的义务;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的处理,对问题户进行说法教育,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帮助完善酒类经营台帐、建立和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专项整治中,换发和发放《酒类零售许可证》42份、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86份(其中,停止经营酒类商品20户、限期建立酒类商品经营台帐50户、限期完善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16户)。目前,XX县城及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酒类商品经营企业(个体户)、宾馆、饭店持《酒类零售许可证》率达98%以上,酒类经营者依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在酒类经营活动中自觉履行《酒类流通随附单》的使用和索取及建立酒类商品经营台帐能力不断增强,抵制和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违法行为的意识不断提高。
三、存在不足
(一)酒类管理机构不够健全。我县尚未成立酒类管理专业执法队,对酒类管理未能形成长效机制,对酒类经营未能实施经常性的监督。
(二)对酒类违法经营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我县酒类经营户对酒类经营法律意识不强,对酒类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不理解,还有些经营户没有换证或办证。针对以上问题,我县至今未进行过处罚,酒类管理未起到震慑作用。
(三)酒类经营户的酒类购销登记制度不够好。在检查中发现,还有些经营户进货时未询问对方有无经营许可证、未索取产品发票、合格证或检验报告,销售时未能做好出库登记,未能较好地开展酒类购销登记制度。
四、今后工作打算
(一)完善酒类经营制度,严格酒类经营管理。要求酒类批发、零售经营业主户要主动出具或索取酒类批发酒类流通随附单,要求辖区内经营业主户所销售的酒品进货渠道要规范,进货和销售要建立登记制度,
(二)加大酒类知识宣传咨询活动。要有针对性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要利用宣传车、板报、宣传画报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人民群体的法律意识。
(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类酒类批发、零售经营业户经营资格不合法、无证经营、前置许可证过期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