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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和宪法个人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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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依据和指南,在初步学习后,结合自身实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要牢固树立核心意识。新修订的《宪法》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等内容写入宪法。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伟大智慧。我们要牢固树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意识,紧紧围绕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扎实开展监督检查,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要牢固树立法律思维。以往我们在执纪监督问责的时候大多依靠纪律思维和纪律意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以后,我们在拥有纪律思维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指在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的过程中按照法律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重心在于合法性的分析,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围绕合法与非法来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和关系。所以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应从合不合法和合不合法律程序两个重点来进行学习和把握。

监察法和宪法个人心得体会

三、认真学习和理解监察法。监察法是我们监察委开展监督、调查、处置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是我们开展监察工作的指南。首先要明确监察对象。简言之就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其次要正确理解监察权限。主要是掌握:正确理解讯问和询问的区别,正确使用留置、搜查、技术调查等手段。第三要尽快建立问题线索处置部门。监察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如果监察机关不建立问题线索处置的专门部门,面对增加三倍的监督对象、问题线索越来越多的局面就会无所适从。更谈不上监察法当中要求的设立相应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建议实行监察问题线索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不要多头管理。

四、建议根据德宏实际,尽快明确机关各室、各纪检监察组在监察法要求下的职责职能划分,以利于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工作量不平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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