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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是从严治党的“一把戒尺”、党员行为的 “一张清单”、监督执纪的“一柄利刃”,不仅为全体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不可逾越的“六大纪律”底线、列出了明确的“负面清单” ,更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进来,监察体制改革后一些工作实践中的变化体现出来,反映出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细化的态度和抓早、抓小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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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条例》对党员干部行为的规范越来越严格。纪委是执纪机关,纪检干部是执纪者,更是中共党员,把《条例》作为“工具书”前,我们还得先把它当作“镜子”。新修订《条例》把工作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入到《条例》中,党员干部又多了一个“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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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的《条例》,更加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明确将“两个维护”、“四个意识”写入条例,这是一种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体现。从政治纪律部分也可以看出,共23条,新增5条,修改12条,新增和修改条款数在六项纪律中居于首位。同时,更加突出与时俱进“严”字当头,新《条例》堪称“最严”党纪处分条例,之所以修订新《条例》,与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变化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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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衔接条款的完善是本次修订一大亮点。本《条例》第27至30条、第33条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打通了党纪党规与监察法的联系,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内部的监督执纪与监察执法,避免出现工作空白或规则冲突,让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法律惩治有效衔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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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是纪律审查最重要的工具书,我们必须多读,读懂,会用,善用。比如《条例》第二十九条对“先处后移”的新规定,对执纪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我觉得要转变观念,坚持“严、细、实、准”的标准,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针,提高办案的质量,就不用担心违纪事实、定性处理与司法机关认定不一致,“先处后移”的压力也会转化为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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