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城区工程建设中进一步加强林木维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城区工程建设中林木维护管理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维护林木的认识。林木作为生态环境资源,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减少污染、改善生态等重要作用。城区中的林木,不只是城区景观的重要组成局部,而且也是城区文化的重要载体。维护林木、加快绿化建设,建设“林在城中、城在林中、山水相依、和谐秀美”宜居新潭的重要保证。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维护林木的意识,城区工程建设中,统筹兼顾城区建设与林木保护,最大限度地维护生态环境和绿色景观。
二、城区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要切实做好林木维护工作,能就地保护的林木坚决就地维护,能移植的林木确保移植,能不采伐的林木坚决不伐。确需移植或者砍伐林木必需按下列规定操持。
(一)城区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前期,要对拟建设范围内的林木进行实地调查,查明就地维护、移植和砍伐的林木树种、规格和数量,测算林木就地维护、移植和砍伐费用,制定林木维护方案,报市城管部门审查或审批,送市规划部门备案。
(二)规划部门在划定用地红线,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要有明确维护林木的要求。项目业主单位在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有用地范围内林木维护方案,提出明确伐移措施。对没有经市城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林木维护方案的规划设计,不予批准。
(三)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林木维护方案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查或审批。
1.一次性砍伐或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绿篱10米(含1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批。
2.一次性砍伐或移植乔木11100株,灌木11100丛或绿篱1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查,市政府审批。
3.逾越第2项规定的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特殊情况,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依照《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操持。经批准砍伐林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林木所有者进行弥补,并按“伐一栽三”比例就地补植;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当。
(四)林木就地维护、移植和砍伐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本钱。就地维护林木由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林木移植由市园林部门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专业人员,按林木维护方案实施作业,费用由工程建设业主单位支付给市园林部门。林木应移植至城区公共绿地、市园林部门苗圃或需要绿化地。林木移植和接收单位要认真填写林木交接清单,做好移植的林木交接及备案工作。接收单位要认真做好林木移植后的养护管理工作。
三、本通知中所称林木,指胸径8公分(含8公分)以上的树木(古树名木除外)未明确的事项仍按照《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方法》府发〔〕30号)和《城区古树名木维护管理细则》府发〔〕39号)文件执行。
四、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合力做好城区工程建设中林木维护管理工作。市绿委办要对林木保护的方案制订、审核或审批,林木移植交接和养护,林木砍伐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就地维护的林木维护到位,移植的林木移植成活;市城管部门要加强城区树木维护的执法检查,对擅伐林木的依法查处;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宣传,使全民自觉参与城区林木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