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意向书有无法律后力?在大家的生活中经常是能听到拆迁协议的,因为自家的房屋面临拆迁所以也就需要签订所谓的拆迁协议,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拆迁补偿意向书有无法律后力,供大家参考!
“意向书在何种条件下成为正式合同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关于意向书的核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意向书的法律性质可以划分为磋商性文件、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三种类型。区分某一份意向书属于哪种类型,关键在于弄清不同类型文件的判断要点,即准确识别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意向书如果只是磋商性文件,则一般无法律约束力;如果构成预约合同,若违反则应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构成本约合同,则应按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拆迁安置费自拆迁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发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实施房屋征收前发放补偿,一次性支付到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村民的征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征地补偿款性质上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关于意向书的具体性质和法律约束力,应当从约定的形式是否典型、约定内容是否确定,以及当事人是否有受到约束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考虑,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审定。
1、意向书成为本约合同须满足的主要条件。在实体上,意向书是否为本约合同,主要考察当事人是否完成要约、承诺,特别是要约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要约人是否表明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在形式上,要审查是否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若能够确定当事人、交易标的和数量,一般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就“意思表示是否具体确定“和“标的、数量是否确定”发生争议。
2、意向书成为预约合同须满足的主要条件。在理论上,预约是当事人同意将来订立特定合同的约定。相应地,当事人履行预约便订立本约。预约和本约产生于交易中的不同阶段,也是相互独立且相互关联的法律文书。预约之目的在于锁定交易机会,以便将来订立正式合同(本约)。预约常会明确将来订立本约的义务或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本约。因此,关于标的、数量之约定并无严格要求,也不可一概而论。在实践中,预约常已具备本约成立的主要条款;或者,提前为相关条款的后续明确留下空间。
3、意向书成为磋商性文件须满足的主要条件。磋商性文件,即狭义的意向书,是当事人在商讨交易事项时,记录已达成一致之少量事项的过程性文件。其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和主要商谈事项以及笼统权利义务等。但是,磋商性文件中的意思表示通常不够明确、具体,标的、数量尚不确定;此外,部分磋商性文件中还明确约定“此文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待将来订立正式合同”等效力排除性条款。
在法律上,并无关于意向书的准确定义,其性质认定也可能因为约定内容的不同而产生差异。就此学界的大致意见有三种:
1.意向书是指当事人之间用以表达合作意愿的文件;
2.意向书是当事人在缔结正式合同前,各方记录初步事项的协议;
3.意向书泛指当事人在缔结正式协议前就后续的协商程序或就未来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有关约定 。